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网上办公>>>办理程序>>>正文
返回
专利代理机构审核核准事项操作规程

    1.审核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2.审核内容
   (1)成立专利代理机构
   (2)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3.审核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4.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我局递交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文件
   (2)我局协调管理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审核合格的,我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5.审核时限
   30个自然日
2004年7月7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