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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操作规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审核)

    (一)审核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二)审核内容

      1.成立专利代理机构;

      2.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三)审核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3.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四)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我局递交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文件;

      2.我局协调管理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审核合格的,我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五)审核时限

  暂定1个月。


  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

    (一)审核依据

      1.国家国有资产局、中国专利局国资办发〔1996〕49号文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2.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局国专发管字〔1997〕67号文第十条规定:“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3.省专利局、国资局粤专发〔1997〕12号第一条规定:“在我省设立的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即专利资产评估事务所)……经省专利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

    (二)审核内容

      1.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成立资格审核;

      2.综合评估机构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审查。

    (三)审核条件

      1.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须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拥有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综合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拥有取得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3.专利资产评估人员须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参加考核,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我局递交完备的成立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文件;

      2.我局协调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对审核合格的,我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送省财政厅审批。

    (五)审核时限

  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技术进出口专利(审核)

    (一)审核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6〕1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各企业在进出口技术中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时,对组织论证或商务洽谈,应派专利工作人员参加,如本单位本企业没有专利工作人员,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在报批时,应先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再报主管部门审批。”

      2.省计委、省外经贸委、省科委粤科字〔1986〕49号文第四条规定:“办理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出口手续时,在报主管部门审核的同时,应报专利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然后按规定报主管审批机关审批。”

    (二)审核内容

      1. 专利技术引进;

      2. 专利技术出口。

    (三)审核条件

      1.引进的专利技术为有效专利并在中国已申请专利或取得专利权,且不侵犯他人专利权;

      2.出口的专利技术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是否在拟出口国申请专利。

    (四)审核程序

      1. 申报单位或个人向省外经贸厅报送专利技术出口或引进技术项目申请文件;

      2. 省外经贸厅将专利技术出口或引进技术项目申请文件转交我局规划发展处;

      3.我局规划发展处在收到省外经贸厅有关专利技术出口或引进技术项目申请文件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有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的确认结果,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审核时限

  自收到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四、科技成果的专利技术(审核)

    (一)审核依据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粤科成字〔1999〕239号文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省专利管理部门确认。”

    (二)审核内容

      1.专利权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2.专利技术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三)审核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经专利技术合同登记后在广东省辖区内实施有效的专利技术;

      2.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3.专利技术先进适用、有应用推广价值,专利产品设计新款、结构合理、性能先进;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5.已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良好市场前景。

    (四)审核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或省有关厅(局)提交申请文件;

      2.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有关厅(局)对申请的专利技术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我局规划发展处;

      3.我局规划发展处收到完备申请文件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尔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结果和有关专利技术成果确认的规定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确认证书或不予确认通知书。

    (五)审核时限

    在收到完备申请文件后15天内。

  五、专利广告出证(核准)

    (一)核准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1998〕40号文第二条规定:“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

      2.省工商局、专利局粤工商〔1998〕联字22号文第一条规定:“广东省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广东省专利管理局……。”

    (二)核准内容

    发布专利广告。

    (三)核准条件

    广告涉及的专利权必须有效。

    (四)核准程序

      1.广告主填报《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并按照《关于加强我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规定向我局规划发展处提交广告出证申请文件;

      2.我局规划发展处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确认有关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尔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的确认结果,按照《通知》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向广告主出具专利广告证明或不予出证通知书。

    (五)核准时限

    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六、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一)核准依据

  中国专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专发管字〔1997〕第6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应按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或主管部委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确权手续。”

    (二)核准内容

    专利产权。

    (三)核准条件

      1.申请确权的专利资产必须是有效专利;

      2.专利资产占有者应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四)核准程序

      1.当事人按照《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我局规划发展处提交确权申请文件;

      2.我局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有关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尔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确认结果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确权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向当事人出具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并将确权审核意见及有关文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不符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五)核准时限

    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一) 核准依据

      1.国家科委第7号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2.省科委《关于同意在省专利局设立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批复》(粤科函字〔1992〕283号)。

    (二)核准内容

      1.专利权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4.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三)核准条件

      1.转让方、许可方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转让、实施许可的专利必须专利权有效;

      3.合同的文体格式和内容符合要求,且递交文件齐备。

    (四)核准程序

      1. 让与人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我局提交合同副本及有关的申请文件;

      2. 我局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有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尔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确认结果,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专利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向让与人出具专利合同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并签上“未登记”字样。

    (五)核准时限

  收到完备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

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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