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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从事发明创造者申请国内外发明抓里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来源。
  由市财政经费支出。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对象: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且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三、回广州市创业的留学人员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第四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行新颖性检索,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我市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以及属于我市专利试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官付部分)按最多两个国家的实际发生额。
  留学人员携带项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其申请资助的费用包括前款一的费用外,还可资助代理费。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1.申请:必须填报《广州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2.审批: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1.申请:必须填报《广州市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2.审批: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广州市专利管理局对上述(一)(二)项审查合格的发明项目作出审核意见并签发付款通知书。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管理
  (一)广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 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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