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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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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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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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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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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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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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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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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活动,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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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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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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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的,以下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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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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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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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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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包括: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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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予公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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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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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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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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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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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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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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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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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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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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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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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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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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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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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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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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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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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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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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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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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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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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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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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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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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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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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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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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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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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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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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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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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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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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